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_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动力,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把加强最薄弱环节作为优先任务,把调整资源配置作为根本措施,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重要保障,加快补齐短板,努力缩小与发达省市的教育差距,全面提升我区教育发展水平,为自治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教育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各族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支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增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1.普及程度更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稳定在90%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各类在校生人数稳定在50万人左右,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2.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布局结构更加合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民族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保持全国领先地位;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继续教育同步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
  3.公平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全面消除土炉子、土灶台、大通铺、旱厕等现象。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校长、教师交流常态化,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小学教学点合理布局,基本办学条件充分满足,保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助学体系更加完善,彻底消除因贫失学现象,圆满完成教育扶贫攻坚任务。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和公平受教育机会得到充分保障。
  4.质量稳步提升。教育理念更加先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学前教育科学保教水平明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初步建成一批应用型本科高校和办学水平较高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学段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与艺术素养、社会责任感与法治意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普遍增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学科、年龄、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宽带网络与网络教学环境全覆盖,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基本满足信息化教学需求和个性化学习需求,智慧校园建设和大数据应用水平取得明显成效。教育与经济、科技更加紧密融合,人才培养质量更加适应社会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深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及后续行动,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的比例,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及程度;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多样化办园模式,提高办园质量;多种途径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健全以公办为主导,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1.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以扩充资源为核心、加强师资为重点、健全管理为支撑,通过举办托儿所、独立设置幼儿园、小学(教学点)附设幼儿园(班)等多种形式,构建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网络,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入园率,基本普及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率先实现普及民族学前教育。统筹实施各项学前教育工程项目,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的农村牧区倾斜,加快这些地区的公办幼儿园园舍建设、玩教具配备和师资培训,推进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发展。根据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布局,因地制宜推进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人口较多的苏木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利用农村牧区闲置的校舍、房舍等,通过改扩建等形式,有效扩大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资源供给。支持嘎查村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幼儿园,人口集中的大村独立建园,人口较少的小村或设分园,或几个小村联合办园,并按标准配备玩教具,提供基本保教条件。
  2.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坚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措施,通过提供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通过支教、对口支援、强化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指导等方式,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园进行扶持,提高普惠性民办园保障能力。
  3.努力解决人口相对集中城镇学前教育供需矛盾。以方便就近入园为原则,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并加快建设,保障人口相对集中或人口流入较多城镇幼儿入园需求。协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积极探索公建民办、委托管理、幼教联盟、品牌连锁等多样化办园模式,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支持企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提供普惠性服务。
  4.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各地区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个班级“两教一保”要求。研究制定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规范聘用标准和程序。科学规划区内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办好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培养质量,培养与需求相适应的合格学前教育师资。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水平。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对长期在农村牧区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组织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志愿者等积极开展巡回支教,补充教师不足,缓解当前师资紧缺状况。
  5.提升保教质量。进一步转变观念,落实《3至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提高保育教育水平。深化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方法创新,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民族幼儿园推行双语教育,培养幼儿从小养成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习惯。分层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队伍,完善学前教育教研指导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6.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以旗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园所布局、师资建设、经费投入、质量保障、规范管理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归口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基本办学标准,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制度。制定和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公办园正常运转。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安全。健全关爱体系,着力保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入园。
  (二)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优化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统筹推进薄弱学校改造和标准化学校建设,加快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到2019年底累计90%旗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面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建立健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的一体化发展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两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形成经常性、过程性、客观性的义务教育一体化质量监测和督导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
  2.努力办好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及教学点。结合城镇化发展和各地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兼顾教育质量和办学成本,合理布局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农村牧区学生就近上学。落实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基本办学要求,按标准配置教室、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音体美器材和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教学基本需求,保障饮食卫生安全。加强教学点信息化建设,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实现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依托自治区和盟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着力加强“同频互动课堂”、“名师在线课堂”的建设与应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通过走教、支教、在线课堂等多种途径,缓解师资结构性短缺矛盾,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制定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管理办法,强化中心校对教学点教师配备、课程安排、业务指导等统筹管理作用,将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推动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经费投入向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倾斜,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
  3.标准化建设寄宿制学校。统筹实施全面改薄、标准化建设以及“十三五”时期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等各项教育工程,加快改扩建、新建教室、宿舍、食堂、浴室,改善取暖、住宿、餐饮、清洁卫生条件,到2018年全面消除 “土炉子”、“土灶台”、“大通铺”和旱厕等,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全面实现标准化;到2020年基本普及水冲式厕所和淋浴洗澡方式。改善体育和艺术教育场地,配备音体美器材,建好体育场(馆)、图书馆(室)、广播站、活动室,满足教学和文化生活需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配备必要的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提高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和民族学校适当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4.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落实国家规定班额标准,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各地区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适度超前统筹规划好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符合城乡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理。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城市新建小区配建学校实行“交钥匙”工程,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新建学校与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同步。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通过实施学区化管理、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教育信息化等方式,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引导学生及家长合理选择学校,避免学生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认真落实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60%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政策,均衡配置生源。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建立大班额学校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5.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辍学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苏木乡镇、嘎查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6.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并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7.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建立留守儿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就近入学,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适当增加乡村寄宿制学校和民族学校教职工附加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分配调整学校教职工编制,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倾斜,重点解决教师结构性短缺的问题,确保农村牧区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3年。全面清理整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有编不补”而长期使用临聘人员。落实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至2020年)实施办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落实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各项优惠政策,在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自治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盟市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加快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解决交流校长、教师生活保障问题。逐步扩大农村牧区教师特岗计划招聘数量,增加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任教的比例。统筹乡村教师招聘工作,确保新任教师质量。扩大免费师范生培养数量,实施自治区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为乡村培养更多合格、优秀教师。
  9.实施好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扩大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依据当地经济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善学校食堂条件,保障食堂正常运转,扩大食堂供餐比例。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流程,确保卫生安全。结合当地物产种类,适应当地饮食习惯,科学改善膳食结构,建立监测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到2018年底,全区31个国贫旗县全覆盖。
  (三)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
  统筹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协调发展,优化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到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稳定在95%以上。
  1.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实施好国家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普通高中改造计划,重点扶持教育基础薄弱旗县办学。完善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大投入,着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减少超大规模学校。到2020年,全区形成广覆盖、有质量、多样化、可持续的普通高中发展格局,满足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2.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加强示范性和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采取兼并、联合或共建等形式,与薄弱高中学校进行联合或合作,整合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建立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口帮扶薄弱学校的机制,以强带弱、以强扶弱,为学生提供更多优质教育资源。
  3.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到2018年,重点建设30所普通高中特色学校。鼓励发展综合高中,完善课程实施、学籍管理、考试招生等方面支持政策,实行普职融通,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机制。
  4.统筹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强化盟市对高中阶段教育的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学校规模、资源配置,动态调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规模、结构保持合理职普比例。改革中考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政策,2018年开始普通高中推行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普通高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保证普通高中教育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分类分专业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全面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在“两免”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助学金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给予资助。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立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自治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双轨推动、双向推动,合理引导学生进入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培养“大工匠”打下扎实基础,为个人发展、家庭脱贫提供支撑。
  1.推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全面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工程,打造一批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加强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2020年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义务教育后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照国家“十三五”期间院校设置的相关要求,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探索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分互认机制,完善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中、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质量评价等方面有效衔接。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职教资源,发展集团化办学。到2020年,参与集团化办学职业院校比例达到70%以上。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若干优质高职院校和一批骨干专业。鼓励普通本科院校学生修读应用技术专业第二学位。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畅通职业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统一招生平台,逐步推行平行录取,合理分流初中毕业生。扩大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规模,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继续实施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3+2”分段高等职业教育、“3+2”高职加应用技术本科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各类技术技能培训。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机制,拓宽能工巧匠、技能大师进入职业学校任教的渠道,扩大“双师型”教师规模,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强化实习实训环节,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加强职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训练,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模式。深化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推行“双证书”(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现代学徒制、双元制培养模式。实施职业教育“特色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建成200个实习实训基地。建立职业教育诊断改进机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五)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加强统筹谋划、分类指导,推动高校合理定位、突出特色,提升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持续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就业质量。对接国家实施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等各类建设项目,加快自治区高等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把大学打造成为“城市智慧的心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引领先进文化的先锋”。
  1.推进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高校“双一流”建设。按照“争创国内一流、瞄准世界水平”的建设思路,推动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达到新的高度。到2020年,重点支持内蒙古大学建设国内一流大学,重点支持民族学、中国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中国史、化学、生物学、生态学、科学技术史、材料科学与工程(含稀土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含稀土工程,煤化工)、农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畜牧学、林学、草学、蒙医学、蒙药学等16个左右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支持高校从主动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紧盯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突出自身办学和民族地区优势、特色,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打造优势特色学科、“高峰学科”,提高学科核心竞争力。加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高校建设10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50个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型智库,20个协同创新中心。参照内蒙古大学“骏马计划”,完善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鼓励、支持高校引进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及急需紧缺人才。深入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研修班、自治区“511人才培养工程”、“新世纪321人才工程”、“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青年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等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深化高校人事、财务、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优化学术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科、科研、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发挥地缘优势,加强教育对外交流合作,重点是扩大同俄蒙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2.实施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认真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和配置必要设备,提高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验基础能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强化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培训,大力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进一步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与企业、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协同育人机制。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完善学生学业评价方式,提高学生在选择课程、专业等方面的灵活性。
  3.多方共建综合性和行业特色高校。加强与国家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完善部区共建等模式,建设内蒙古大数据应用技术学院、内蒙古航空学院、内蒙古蒙医药学院等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高校。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与地方共建,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协会与高校共建学科、学院和研发中心。结合行业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确定共建项目,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研发基地、成果转化、干部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完善共建机制,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协会在产业信息、科研、实训条件、学生就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区与盟市共建高校所在地政府要落实管理主体职责,在学校建设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4.加强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制定自治区《关于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总结推广试点典型经验,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优化本科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引导高校围绕自治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求设置专业,调减社会需求不足的长线专业。完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比例,提高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比重。
  5.强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学分管理,促进包括通识课、专业课在内的各类课程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挖掘和充实各类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改进教学和学籍管理,完善个性化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并给予指导。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
  6.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加快2000年以来新建本科院校建设,推动一批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突出“地方性、应用型”,培养大批当地适用人才。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提高运行保障能力。落实基本建设规划,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生均图书等应符合规定标准。落实生师比、高学历教师占比要求,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按计划开展新建本科院校合格评估,对办学特色鲜明、紧贴地方需要的,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估整改不达标的,减少招生规模、严控新设专业。到2020年,所有新建本科院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合格标准,管理更加规范,质量普遍提升。
  (六)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在实施普惠性政策基础上,建立健全差异化政策体系,确保民族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到2020年,率先实现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率先普及民族学前教育,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满足需求。
  1.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统筹各项教育工程向民族教育倾斜,加快实施民族学校和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率先实现民族中小学校标准化,普及民族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推进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蒙古语教材编译质量。组织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和蒙汉双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理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加强民族教育优质教学资源开发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蒙汉双语授课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
  2.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族师生中继续推进“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全过程,完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和课程体系。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搭建各族师生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相互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交往交流平台。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专业。
  3.全面加强双语教育。建立健全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育体系。积极推进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各学段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标准。探索蒙古语授课大学生多样化培养模式,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组织大科类招生。有序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统筹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等人才计划,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鼓励支持民族学校利用地缘、文化优势,深化国际教育交流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4.完善差异化支持政策。坚持普惠性政策和差异化政策相结合,完善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政策保障体系。优先支持各学段民族学校建设,着力改善贫困、边远地区民族学校办学条件,保障义务教育民族学校率先实现标准化。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落实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长、教师五年一轮的免费培训制度。加强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民族特色应用类学科专任教师进修提高和培养使用工作。加强蒙古语教材和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加快推进“内蒙古基础教育资源网(蒙古文版)”和“蒙古文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加大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对口支援、教育扶贫等各类资金优先支持民族教育。建立健全各学段少数民族学生、双语授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适度提高资助标准。
  (七)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点,扩大特殊教育资源,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推进全纳教育。深入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教学校和特教资源中心建设,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更加合适的教育。
  1.扩充特殊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落实30万以上人口旗县(市、区)单独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扩充特殊教育学校总量;30万人口以下、1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市、区)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资源中心办学条件。重点支持盟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打造盟市特殊教育教学研究、职业教育、资源中心、医教结合一体化的特殊教育基地。支持鼓励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2.积极发展高中及以上阶段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支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开办残疾人普通高中部(班)和职业教育高中部(班)。严格落实残疾高中生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政策。满足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需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自治区各高等院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实施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并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发展规划。
  3.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覆盖面。继续对承担8名以上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确保全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到2020年,实现全区每个旗县(市、区)有2至5个资源教室的目标。
  4.促进残疾学生生活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的全面提高。严格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加快课程改革,做到教育与康复相结合,增强学生生活自理、人际交往、劳动和就业等能力,强化对学生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以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深化“医教结合”试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活动制度,促进融合教育的形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本意见纳入“十三五”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政策的连续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聚焦教育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国家各类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统筹实施重大项目和改革举措,扎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完善教育投入机制。
  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制定并落实各级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与财力状况、办学需求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强化财政教育投入专项督导,实行教育经费统计监测公告制度。改进学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方式,提高一般性经费比例,规范教育转移支付,推进地方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合理分担和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个人、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学校经费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大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依法治教。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完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地方教育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大教育执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推动学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完善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推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健全依法治校评价体系,深入开展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四)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按照政策要求、实施范围、资金使用、时间节点、阶段目标等要素,研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开展专项督导,公开督导报告。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